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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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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危害大,入狱伏法敲警钟

2023-08-09 10:55: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新增部分罪名,如“袭警罪”、“高空抛物罪”等等一系列针对法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社会关系而在刑事法律层面所做出反映与应对,就在本法施行一个多月时,我参与了一起“高空抛物”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


齐齐哈尔律师为您介绍案发经过


2021年4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苗某邀请两位好友到自己租住的位于F区的家中聊天吃饭,途中路过超市购买一箱啤酒,共十二瓶。到达家中,简单烹调几个下酒菜,三位好友推杯换盏、觥筹交错、开怀畅饮两个小时,将十二瓶啤酒都喝光,两位客人陆续酒足饭饱后离开后,苗某打扫酒席残余垃圾,由于自己住在七楼,又饮酒数瓶,有些醉意,害怕下楼扔垃圾时自己腿脚不稳出现危险,也是图省事,于是在确定楼下没有行人经过后,将十二瓶空酒瓶连带酒箱远远抛出,准备扔到小区里的绿化带里,但砸中楼下停着的私家轿车,造成车前挡风玻璃毁损,直接经济损失2600元。


事后,苗某知道自己砸到了别人的汽车,但抱着“天知地知自己知”的侥幸心理,如果真被发现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就给人家赔偿了事的心理,上床睡觉。后被警方传唤到公安机关,并采取强制措施,最后法院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罚款2000元的刑事责任。


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指派我和另一位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本案的庭审,我们检索出大量全国各地有关“高空抛物”罪判决缓刑的刑事判决书,向法院提交了数组证据和排除一份非法讯问的笔录,最终为被告人刑罚降低至六个月。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物品必须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如果不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的,不构成本罪。这里所说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东西,既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也包括构筑物。其中居住建筑是指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购物,办公,学习医疗娱乐,体育活动等使用的建筑,如商店,办公楼,影剧院,体育馆,医院等;构筑物是指不具备不包含或者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筑,如桥梁,堤坝,隧道,水塔,电塔,纪念碑围墙,水泥杆等;其他高空是指距离地面有一定高度的空间,如飞机,热气球,脚手架,井架施工,电梯吊装机械等。


2、抛掷物品是指向外投、扔、丢弃物品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抛掷物品的行为,物品是由于刮风、下雨等原因,从建筑物或高空中坠落的,即使该物品是行为人的,也不构成本罪,如果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3、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高空抛掷物品数量较大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造成一定损害的,具体可以视情节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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