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请假是非常普遍的。而近日,上海一男子由于父亲患病重向单位请假回去探病,而在返回过程中,得知父亲病亡后再次回家办理后事,事后用人单位以未经批准无故不上班为由辞退该劳动者,那么男子请假8天未获批强行休假被辞,有没有补偿金?齐齐哈尔律师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通过对案件的分析,该劳动者8天的事假中,有三天中经请假获得审批的,扣除三天的丧假后,实际缺勤时间为2天,未达到公司旷工认定标准,所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一款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齐齐哈尔律师为您讲解:请假过多并不是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看是否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一款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文章为网络转载,如有侵权请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