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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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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律师浅析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2021-09-08 09:49:09

  双方当事人同时起诉—诉讼主体及法院管辖问题,齐齐哈尔刑事律师对此进行问答分析如下:

  61、本司法解释第4条条文主旨是什么?

  答:是关于如何确定双方起诉时的诉讼主体及案件管辖法院的规定。

  62、《民事诉讼法》完全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规定吗?

  答:(1)劳动争议案件作为特殊的民事案件,无法完全适用现行《民事诉讼法》,同时是明确缺少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立法,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问题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2)本次司法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主体规定精神,结合审判实践和经验,对同时向法院起诉时,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及审理方式、案件管辖等作出了统一规定。

  63、齐齐哈尔刑事律师带您了解劳动仲裁案件处理机制是什么?

  答:一裁两审。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

  64、一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诉讼主体规定是什么?

  答: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

  65、为什么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同时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法院起诉时,不能将先起诉的一方作为原告,后起诉一方作为被告?

  答:(1)将后起诉一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就不能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只能针对先起诉一方的请求进行抗辩或提出反诉,这样实际上剥夺了后起诉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如果先起诉一方当事人撤诉,案件就丧失了继续审理的基础,后起诉一方当事人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审理,劳动争议难以得到有效和最终的解决。

  (3)双方当事人同时起诉,如果分别立案,因诉讼请求不同而将案件分别审理,当事人相同立两个案号缺乏法律依据,分别审理荣誉出现相悖的判决,造成司法混乱。

  66、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答:(1)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为了未付自己的民事权益,以本诉中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一种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诉请求。

  (2必须是本诉的同一诉讼程序

  (3)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4)必须是请求具有独立性(独立的诉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5)反诉的目的是对抗,抵销、排斥、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让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失效。

  (6)本诉和反诉是以同一事实为依据而产生的。

  67、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反诉条件有那些?

  答:(1)反诉的内容必须是经劳动仲裁机构裁决的

  (2)反诉的请求具有独立性,如果原告撤诉,被告的反诉可以独立存在,案件继续审理。

  (3)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两个诉讼。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形成和符合反诉的情况很少,不具有普遍性。在多数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是不一致的。

  68、对于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处理?

  答:(1)符合和构成反诉的,将后起诉的当事人列为“反诉原告”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反诉被告”

  (2)不构成反诉的,可以作为两个独立案件分别立案,分别审理,即每个案件的原告是原告、被告是被告。

  (3)也可以合并审理,双方当事人相互为原告和被告。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按照法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仅处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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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按照刑法第231条的规定,单位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仍然予以实施,且要求以骗取财物为目的。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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