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律师为您讲解何为复杂建设工程纠纷
一部分我们先简明扼要地解释一下何为复杂的清欠工程款纠纷案件。
一个是,争议金额超过一千万的。像齐齐哈尔律师代理过的大多数清欠工程款案件都是超过一千万的。
第二个是,在相对方所在地管辖案件的。这个案子不在本地打,就这个争夺管辖权,实际上在清欠工程款纠纷案件里是占有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的,我们不能说现在司法环境非常的好,但是或多或少,受各种因素影响,如果在当地,我们相当于客场作战的话,这也算比较复杂的。
第三个呢,是个案中的诉讼主体超过五个,比如说一个原告四个被告,我们最近在处理的一个,就是在肇庆有个公司要告四个主体。这一类案子也是比较复杂的。
第四个是拖欠时间较长的。比如说拖欠三年甚至五年以上的,这种案子由于拖欠时间太长,很多相应的证据都已经丢失或难以找到,或是已经归档(特别是国有工程单位),比如说我们有个案子,广东某地级市发生的一个工程案子,时间已经超过四五年,其中有一份关键证据就是当时的该工程的招投标文件,需要通过该招投标文件证明当时发生过招投标(而该工程项目按照当时的招标规定是强制招标项目),但该招投标文件在施工方、监理方和工程造价评估方都已经找不到了,这就需要通过其他的间接证据来证明该份招投标文件的存在,一下子就使得这个案子复杂起来。
第五个是群体性案件,就是委托人或者是委托人聘请的农民工较多的(工程欠款里很多大一部分都涉及到农民工的工资),相对来讲,都是比较复杂的。我们曾经处理了一个案子,我们是代表总包方某外地建设集团向业主方某广州著名地产商讨要工程款,本来案件按照法律流程进行审视不会出什么幺蛾子的,但是总包方控制不住农民工愤怒的情绪,所以农民工和包工头就去冲击业主的办公大楼,可以想见的是这个案子变得更加复杂,迫使我们在最后讨要工程款时不得不作出重大让步。
第六个呢,是案件涉及到的问题不仅有公司,还有股东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亦可成为被告),突破合同相对性、跨合同起诉,民刑交叉以及民事和行政交叉的问题。那我们正在办理的一个广东肇庆的一个案子就是涉及到跨合同起诉的问题。
第七个,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建设工程案子首先在客观事实方面就是非常复杂的,比如说合同方面,一般的案子基本上都是只签订和履行一个合同,但是在建设工程领域里面,签订的合同是广义上的合同,实际上是一个合同体系,很多工程合同包括了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总包合同、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来往函件、工程签证、监理签证等十多项甚至数十项。除此之外,在履行合同方面,也是很复杂的,比如说黑白合同、阴阳合同,就在双方已经达成合同的基础上又会签订一个让利合同;而当事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与我们法庭所需要的法律事实的认识又有不少的差距,这就需要我们资深的建设工程律师去伪存真、仔细筛选,并和当事人反复核对,利用专业知识提炼出与法庭,特别是争议焦点所需要的法律事实,这个过程就是一个从简单到复杂,又从复杂回归简单的过程。很有一点哲学里面“否定之否定”的味道。
齐齐哈尔律师告诉您追讨债款实施工人从何下手
1、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前所述,实际施工人主要是指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往往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他们是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起诉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此毋庸置疑。人民法院认为,《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一款主要是倡导性地告诉各级人民法院: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齐齐哈尔律师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2、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实践中,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再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来讲,实际施工人应当向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而不应当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但从实际情况看,我国法律不允许建设工程的转包与违法分包,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双方返还财产的原则,既然实际施工人已经为发包人履行了工程建造任务,那么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付出的劳动就应当付出对等的劳动价值。这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平等、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另外,由于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无效合同的相对性已经弱化,在程序上人民法院可以视不同情况允许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因此,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是合乎情理的,也是符合我国民法基本理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