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李某、赵某涉嫌绑架罪一案
2005年,被告张某、王某、李某、赵某涉嫌绑架罪一案,被告张某近亲属聘请胡金萍为其辩护人,参加一审诉讼。
基本案情:2003年1月10日被害人杨某向张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一年还清。2004年1月10日还款期限届满,经被告张某多次索要,被害人也没有偿还欠款,并表示愿意哪告就哪告。2005年1月被告人张某一时冲动就找到被告人王某、李某、赵某,让这三人帮忙找被害人杨某要钱,2005年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电话将被害人杨某约到某酒店,然后由被告人王某、李某、赵某看管,不还钱就不让其回家。2005年1月12日,被害人被软禁将近2天,被害人还是不还钱,被告人张某就告诉被告人王某、李某、赵某将被害人杨某放了吧,被告人王某、李某、赵某见状另起歹意,预谋朝被害人家属索要赎金(张某欠款之外的),不拿钱不放人,于是将被害人又强制转移到另一个地方看管,继续朝被害人家属索要赎金十万元。被害人家属报案,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赵某抓获归案,检察院以绑架罪将四人起诉到法院。量刑意见四被告人均为十年以上。被告人张某聘请我为其辩护人。
我接受委托后,经过会见被告张某,认真查阅卷宗,发现检察院起诉张某构成绑架罪是错误的,张某不构成绑架罪,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他被告王某、李某、赵某构成绑架罪。
张某软禁被害人杨某的目的是为了要自己的合法欠款,因此其不构成绑架罪,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李某、赵某,不听张某放人的指令,继续将将被害人转移其他地方软禁,并朝被害人家属索要赎金十万元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经过开庭激烈争辩,最终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李某、赵某构成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四被告均服判,都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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