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春森工翠峦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
诉马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伊春森工翠峦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行政主单方面称要撕毁与马四通之间达成的以土地顶抵债务的行政协议,并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想要解除此行政协议。
伊春森工翠峦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向乌翠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乌翠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完全违背人民法院的明确规定情况下,两次开庭对本起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马四通在多方面寻求支持无果后,聘请了齐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迟夙生律师作为该案件的代理人,迟夙生律师在接到此案件的委托后,通过查找新资料、实地调查走访后得出结论,向伊春市乌翠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新证据和律师代理意见。
但是乌翠区人民法院,无理由据不收取迟夙生律师作为代理人提交的新证据律师代理意见,经过迟夙生律师在法院与具体负责此案件的孙某波法官据理力争的交涉,最终乌翠区法院才收取了迟夙生律师提交的新证据和律师代理意见。
在该份新证据和律师代理意见提交不久后,作为想要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除上述行政协议的伊春森工乌翠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自知理亏,以向法院撤诉的方式结束了想要以民事诉讼解除行政协议的闹剧。
迟夙生律师在代理了该案件后通过查找新资料、现场踏查后所提交的代理意见:
伊春森工翠峦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诉马四通合同纠纷一案,虽然已经于2021年4月9日、4月28日两次由乌翠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进行了开庭审理,但由于被告方所签订的合同发包方,即甲方是在2014年11月5日与行政管理机关黑龙江省翠峦林业局作为行政管理者的甲方签订的,执行的是翠峦区人民政府翠政纪字[2014]5号《常务会议纪要》所作出的翠峦区人民政府十五届第二十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具体是第三项《讨论土地租金抵顶工程款有关事宜》层面问题而签订和履行的合同,后在2015年10月21日再次签订了《补充协议》,最后被告也是实际履行的2015年10月21日《补充协议》,故依据人民法院法释〔2019〕17号文件,即于2019年11月12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此类案件已经禁止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民事审判庭审理此类案件属于严重违法,是必须要由行政审判庭按照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案件!
为了禁止民事审判的法官滥用职权超范围将行政协议案件作为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专门划定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时间界限,具体的是第二十八条的如下两款:
一款:“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
第二款:“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本起伊春森工翠峦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诉马四通合同纠纷一案,马四通与伊春森工翠峦林业局这个行政机关签署的合同签署时间是2015年10月21日,在5月1日后,必须要按照行政协议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理!
更重要的是马四通根本没有与伊春森工翠峦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而是与黑龙江省翠峦林业局签订的行政协议,现在可以查到的名称变更于2019年2月22日的伊春森工翠峦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也改变不了此案件争议的协议是行政协议的本质,因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也是将此类协议明确划分为了行政协议的范围。
为了进一步书面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此案的违法性,需要看在2019年12月10日(星期二)上午10:00,在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由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代表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发布向所有媒体做的说明: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9年11月12日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今天正式发布。这部司法解释是在全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之际,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协议中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行政治理能力、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下面,我就这部司法解释的起草情况、主要内容和贯彻执行作一简要的介绍和说明。
一、行政协议解释的起草过程
行政协议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现代行政管理活动发生重大变革的重要体现,是公众社会治理参与权和公共资源分享权的必然结果,是现代社会服务行政、给付行政等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行政机关通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签订的协议,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一切生产要素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中竞争,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让社会资本潜力充分释放,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标。对于行政协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突出强调了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有助于推动政府“放管服”改革,有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助于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有助于改善营商环境,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有助于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并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明确规定了行政协议案件的裁判方式。2015年4月20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中用6个条文,就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的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特别是正确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上述司法解释是为了配合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制定的,就涉及行政协议案件的主要问题作了规定,还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由于行政协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活动,既具有行政管理活动“行政性”的一般属性,同时也具有“协议性”的特别属性。考虑到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与一般行政行为案件的审理规则不同,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比较详细和科学的规定,从2016年开始,人民法院正式启动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2015年《适用解释》规定的行政协议内容为基础,开展了多形式、多层次的调研。在起草过程中,为了确保司法解释的质量,我们广泛征求和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司法部、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的意见建议;为了确保司法解释切合行政管理实际,征求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国家卫计委、教育部等30余个部委的意见建议;为了确保司法解释满足司法实践需要,我们先后在浙江、陕西、北京、南京、上海、沈阳等地开展了十余次调研活动,听取了各高级法院的意见,特别是深入听取了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一线法官的意见建议;为了确保司法解释符合行政协议基本理论,我们多次听取民法学界和行政法学专家教授的意见建议。从征求意见的范围来看,本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是行政审判领域范围。
在充分沟通和讨论的基础上,经过近三年的广泛深入调研,实务界和法学界有关行政协议的共识越来越多,在归纳、总结和研究分析各种意见的基础上,前后形成了司法解释稿共计24稿。经过多次修改,最终形成行政协议司法解释送审稿,并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二、起草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在起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把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摆在突出位置。特别是,认真落实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等行政协议案件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优质的司法救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同时,始终把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放在重要位置,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在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行政协议中行使行政优益权的行为,扎紧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的“制度笼子”,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
二是,始终坚持以推动建立完善政府践信守诺机制为重要目标。中央多次提出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基石。司法解释着眼于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确保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协议约定,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确保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确保因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确保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推动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落到实处。
三是,始终坚持以强化产权保护为根本目标。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中央明确提出要“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司法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切实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严格把握政府解除行政协议的条件,确保政府依法依约履行协议义务;明确因行政机关违约的充分赔偿和因国家利益需要的充分补偿原则,确保行政协议案件中当事人产权利益得到有力保护。
四是,始终坚持以保障民营经济和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法权益为重要职责。民营经济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司法解释明确了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符合本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将这类协议纳入行政诉讼规制的范畴;明确了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的市场主体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等等。通过这些规定,推动实现平等保护产权,努力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法权益。
五是,始终坚持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要使命。优化营商环境是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机制条件。中央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司法解释坚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政府违约行为进行合约性审查,监督政府诚实守信,确保“放管服”改革的顺利推进,营造鼓励民营经济和社会资本创业、创新的土壤,为经济发展培育稳健持久的内生增长动力。
综上,重要的问题是乌翠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完全违背人民法院的明确规定,两次开庭对本起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甚至还有可能判决,一旦造成公民马四通的损失必定超过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低立案定罪起点,属于滥用职权的犯罪,故请慎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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