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某某故意伤害案
该案一审认定温某某殴打近80岁陈某某致两根肋骨骨折,并导致死亡,判处故意伤害有期徒刑10年。之后我代理上诉、发回重审、再次上诉三个诉讼阶段。
郭会田律师代理上诉辩护,发现一审案件事实认定不并严谨:
一是,温某某殴打造成被害人致两根肋骨骨折证据不足。殴打3天后住院X光拍片肋骨未见明显骨折,出院后又住院,殴打17天后X光拍片两根肋骨骨折,不排除自己原因造成肋骨骨折。
二是,肋骨骨折并不是造成死亡的原因。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本例陈某某系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加之肺气肿、支气管肺炎,导致循环、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显示,本例左侧胸廓两根肋骨骨折,但依据委托提供的现有资料,尚不能确定其骨折发生的时间。如委托单位可以确定该两处肋骨骨折系在本例与他人发生撕打过程中形成,则该肋骨骨折等可以对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情进展具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派出所出具《说明》:经与中国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官大威院长取得联系,要求其针对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内容提出进一步解释,鉴定人官大威表示根据送检样本他们无法做出因果关系的结论,但具有一程度的促进作用,促进作用无法量化,因陈某某的生命存活状态要根据其个体的因素综合进行判定,无法进一步出具说明。
郭会田律师提出辩护意见:
一、认定被害人肋骨骨折系被告人所为证据不足,被告人温某某无罪;
二、假设被害人的骨折是由温某某造成的,定故意伤害罪是没有异议的,但不能认定构成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判决其10年有期徒刑,量刑明显过重,应在法定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予以处罚。
辩论主要观点:从死因鉴定来看,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气肿、支气管肺炎三种病因综合作用形成的,而肋骨骨折仅对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情进展具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首先说明一点就是老百姓都能理解的是,这三种疾病并不是由骨折造成的,骨折也不是这三种疾病的诱发原因,因为三种疾病都已经形成了多年。那么骨折对这三种疾病之一的病情进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关于什么叫促进,查阅词典,解释为推动向前发展的意思,结合本案来讲,骨折只是加快了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情发展,缩短一点被害人死亡的时间,因被害人年事已高且又病入膏肓,已接近生命的尾声,如果被害人是青壮年人则另当别论。
那么也就证明了一审判决书量刑10年有期徒刑所认定的是温某某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的结果,这一结论是不科学的,不正确的,按照老百姓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至于骨折的促进作用有多大,作为鉴定医院的院长都无法对作用进行量化,我们就更无法量化了,只能说是作用极小而矣。认定温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身就已经牵强了,那么即使认定温尔战构成故意伤害罪,在量刑上应按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份子虽然不具有本法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属于特殊情形给予考虑,显然一审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量刑是畸重的,二审应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办案单位又向相关知情人员调查取证,并向鉴定机关申请进一步鉴定。
中国医大法医司鉴中心《关于对陈某某死因鉴定有关问题的说明》:1、关于本例肋骨骨折是否与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我中心出具《中国医大法医司鉴中心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中已经说明其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尚不能说明死因。2、关于对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病情进展具有促进作用的具体程度评价。动脉(含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是一种以人体脂质代谢障碍为主要原因所致的血管病变,可因血管管壁增厚所致管腔狭窄而引起器官组织缺血或坏死。
当粥样硬化病变发生在心脏冠状动脉时,可因冠状动脉狭窄引起急性心肌缺血、坏死等,即通常所称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该病常可受到内外多种不良因素的作用而诱发或促进其病情进展。但鉴于目前尚无有关损伤与疾病的相关性程度或不良因素对疾病病情进展影响程度的具体量化评价标准。因此,无法对本例肋骨骨折对其冠心病病情促进作用的程度进行量化评价。
郭会田律师提出上诉意见:
一、认定被害人肋骨骨折为被告人所为仍然证据不足,被告人温某某无罪;
二、假设被害人的骨折是由温某某造成的,定故意伤害罪是没有异议的,但不能认定构成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应在法定刑10年以下有期徒刑予以处罚。
辩论主要观点:从入院记录患者自述的既往病史看,“慢性支气管炎”病史15年,“肺心病”病史5年,“冠心病”病史5年,“高血压”病史7年,患者是一位年老多病体。从死因鉴定来看,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肺气肿、支气管肺炎三种病因综合作用形成的,而肋骨骨折仅对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情进展具有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首先说明一点,这三种疾病并不是由骨折造成的,骨折也不是这三种疾病的诱发原因,因为三种疾病都已经形成了多年,再有就是两根肋骨骨折如果不发生刺破内脏的情况下不会死人的。
那么骨折对这三种疾病之一的病情进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关于什么叫促进,查阅词典,解释为推动向前发展的意思,结合本案来讲,骨折只是加快了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情发展,缩短一点被害人死亡的时间,因被害人年事已高且又病入膏肓,已接近生命的尾声。那么起诉书认定肋骨骨折造成被害人死亡这一说法是不科学的,不正确的,按照老百姓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至于骨折的促进作用有多大,作为鉴定中心的专家都无法对作用进行量化,我们就更无法量化了,只能说是作用极小而矣。
我可以打个比方来形容,如果被害人没有骨折的情况下还有30天的生命期,已经无法挽回了已在定局,如果存在骨折的情形之下还有29天的生命期,那么生命的期限既然是已确定的了,骨折的形成只是提前一点时间结束生命而矣,你能说是由于骨折所造成死亡的结果吗,显然是不科学的,更是不严肃的,而对于温某某来说更是不公平的。认定温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身就已经牵强了,那么即使认定温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在量刑上应按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份子虽然不具有本法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属于特殊情形给予考虑。
重审判决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5年。
二次上诉,我提出上诉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肋骨骨折系被告人所为证据仍然不足,被告人温某某无罪;
二、假设陈文斗的骨折是由温某某造成的,依据伤情鉴定结论为轻伤二级,而陈某某的死亡并不是因为肋骨骨折造成的,判决温尔战有期徒刑5年量刑过重。
辩论主要观点: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轻伤的,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肋骨骨折并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成因,与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审改判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3年。
代理该案的感受,虽然没有达到无罪的判决结果,但从原判决10年变成3年,当事人及家属均十分满意的。我个人觉得是较为满意的无奈的结果,毕竟被羁押多年而判无罪的太难,牵涉到多方面的利益,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中很渺茫。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明显不足情形之下,一定要咬住不放松,坚持到底,给法官造成心里压力;在鉴定意见结论不确定情形之下,申请进一步出具意见,直到给出确定意见为止,如果最终不能得到确定意见,依据疑点利益归属于被告人原则,坚持住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区间,达到轻的量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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