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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与齐齐哈尔XX市政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2021-10-11 12:00:00
谷某与齐齐哈尔XX市政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典型案例:

 

 谷某与齐齐哈尔XX市政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这是公司开除一名违反公司章程工人的案件,委托人通过打探得知我们律师事务所在企业劳动报酬方面非常专业,出于对于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信任,毅然的选择来到我们律师事务所来当面咨询,某日委托人形色匆匆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我关于公司的工人办理离职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事情的由来也非常简单。

  简单来说就是该企业的一名员工在工作中不服从工长指令,过失导致一名工友受伤,单位对其进行停职留薪察看处分,但是该员工以公司违法将其开除为由将委托人的企业诉至齐齐哈尔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且主张数项法律没有法律依据的赔偿事项,高达十余万元之多,委托人企业得知后非常重视,时间来律所咨询相关事宜,通过咨询律师得知申请人谷某的请求事项有很大一部分仲裁无法支持,出于对本人及律师事务所的信任委托本人代理其出庭答辩,减少公司的损失,驳回谷某不合法、不合理的仲裁请求。

  案件受理后通过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一一答辩并且,找到法律依据,书写答辩状,其中谷某的申请事项如下:

  1、申请人谷某请求公司向其支付应当签订而未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培工资差额41470元,2、申请人谷某请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45240元(期间为12个月),3、申请人谷某请求把谷某的养老金从企业缴费变成个人缴费。4、申请人谷某请求公司退还谷某在职期间单位不缴纳的,由其个人补交的养老金46350元。5、谷某请求公司支付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3770元。6、谷某请求公司补交谷某在公司上班期间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失业保险及医疗保险。

  我通过梳理,归纳总结出如下答辩意见并提交仲裁庭,具体如下:

  1、申请人要求我公司支付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1470元,我公司认为其诉求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按照申请人的所述其从2009年工作至今年,那么其当时就应当直到其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时隔12年后提出,显然不能支持,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直到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剥夺之日起计算。所以申请人在2010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就已经过时了,故申请人的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予以支持。

  2、申请人向我公司主张2009年-2021年期间,12年的经济补偿金,我公司不予认可,首先经济补偿金是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单位支付劳动者的,但是申请人系严重违反公司章程,违反工长指令违章作业,致使工友受伤,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故单位将其停薪留职查看。工长一次告知申请人及另外一台铲车不要继续填坑,申请人没有服从指挥继续作业,工长第二次跑到申请人的铲车前制止其继续作业并告知井下有人,但是申请人没有理睬已经将一块混凝土推进Y102号井中致使工友张胜先受伤。故我公司认为申请人系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严重公共安全的危险后果。其完全符合单位单方解除员工的条件,系过失性辞退。我公司没向申请人主张赔偿已经仁至义尽,未想到申请人还向我公司主张12个月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第三项。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故我公司对于申请人的主张不予认可,望贵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3、对于申请人关于社会保险相关的诉讼请求,我公司认为该诉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故申请人应当向其他主管部门主张。

  4、申请人向我公司主张一个月的劳动合同解除的一个月工资3770元,该诉求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是申请人不符合该规定中任意一项,跟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该事实应由申请人举证,我公司对于该诉求不予认可。

  5、对于申请人的工资数额我公司不予认可,申请人的各项诉求都是按照每月3770元的标准主张的,但是申请人的实际工资并没有那么高,司机职位的工资为2770元,因为我公司的工程都为夏季开工且我公司由每年一次的旅游项目,由于2021年比较特殊,受疫情影响员工旅游的项目取消,变相每名员工增加1000元补助。2020年以前是正常的工资标准,故申请人以3770/月的工资标准主张损失是不符合实际的。

  经齐齐哈尔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事实并且依法判决,判决内容与本人答辩思路基本一致,依法驳回了谷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委托人得到此消息时也是万分激动,对我们律师事务所及本人的工作比较满意,表示对我们的努力付出表示感谢,能让委托人拿到满意的判决是我们律师工作的意义,也是对我们工作的鼓励,本案委托人作为企业能够在劳动仲裁这种重点保护劳动者的机构中“全身而退”也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希望以后能帮助更多的用人单位处理类似案件,让能省下不该由企业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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